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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办法明确监督责任追究范围方式程序
2015-11-06   来源:

  日前,四川省纪委印发《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对全省各级纪检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行为的责任追究。

  今年以来,四川省纪委坚持把责任追究工作作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有力抓手,今年1-9月,全省追究监督责任70人(单位),初步形成了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但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不够明确具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围绕打造上下联动、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明确了对不作为慢作为,对上级领导机关安排、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对党员干部作风上、纪律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教育提醒、监督检查、制止纠正、查处治理不力,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连续发生腐败问题,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的;履行纪律审查职责不力,对信访举报不按规定处理,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该成案因工作失职而未成案的;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督促不到位的;不敢担当,对同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不按规定如实向上级纪检机关(机构)报告的;责任追究工作不落实,对应当实施“一案双查”、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等行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同时,对责任追究的类型和结果运用作出明确规定。对纪检机关(机构)领导班子,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改组等处理。对纪检机关(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谈话诫勉、书面诫勉、党纪处分,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明确了从重、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等。责任追究的情况作为纪检机关(机构)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四川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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